《宋史》:(太宗曰)「庶政之中,獄訟為切」
歷朝歷代的司法制度之中,宋法應該是其巔峰,它在唐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不少補充和改進,比如提出了「鞠讞司法」和「翻異別勘」等至今仍在沿用的制度。
而且宋法的特點不僅是嚴謹,細膩甚至達到了瑣碎的地步,而且其人文關懷也是非常突出的,而這和其初期的統治者極度的重視法律是分不開的,比如最上面的那句話就是宋太宗趙光義提出的,要求朝廷官員們一定要把「司法和牢獄」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
正是因為宋太祖和宋太宗等統治者,從立國之初就對司法極為看重,甚至多次親錄——也就是親自介入司法流程,比如說最早的時候宋太宗對於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都會親自庭審,而且每五日就要一「錄」,直到後面實在是太忙碌了才改為十日一「錄」。
上有所好,下必有所應,再加上宋朝又是極為重視士大夫讀書人,導致整個朝代都不乏優秀開明的官員,因此也對宋法的制定和執行客觀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我們今次不從宏觀大面,而是從幾個小的細節上來介紹一下宋法的人文關懷,畢竟有時候某種東西的好壞,往往從細節上更能夠得以體現。
宋朝的刑罰和隋唐一樣,基本上還是按照「笞杖徒流大辟」五刑來劃分的,此外還有一些輔助的刑罰,我們就由犯罪程度低到高逐一來看看。笞杖和杖刑苔刑指的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微刑罰,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苔十、苔二十、苔三十、苔四十、苔五十。
而杖刑指的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和前者的區別是用來執刑的「刑具」輕重大小不同。
而且宋太祖開創了一種「折杖法」,就是把其餘的懲罰都折算成「杖刑」,這樣一方面方便執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犯人被折磨的時間。
而笞杖的五等折算下來就是杖臀七、杖臀七、杖臀八、杖臀八、杖臀十,這板子雖然比笞杖的重了些,長了些,但也是「長痛不如短痛」了,總的來說還是一種寬鬆。
此外請注意一個細節,那就是宋法中對於杖刑的執行有著不少限制,比如說煩人有病或者有傷的時候,必須要等病癒或者傷好了之後才能行刑。
這點看過《水滸》的朋友們應該都不陌生,不管是宋江,林沖還是武松,被發配到牢城營之後都要先給差撥和管營一筆不菲的賄賂,否則就要打「太祖當年規定」的一百殺威棒——也就是杖刑,但你若是給了錢的話,他們就會讓你找個理由,要麼生病要麼受傷,這事兒就這麼混過去了。
可見再好的關懷也要嚴格的執行才可以,太祖留下來的仁厚法度,在徽宗年間已經被下面的貪官污吏們給徹底玩兒壞了,也難怪北宋滅亡在他手裡(欽宗更多只是背鍋)。徒刑徒刑就類似如今的「有期徒刑」,就是要把犯人關押在一些苦勞的地方做苦役,一般分為五個級別,由短到長分別是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不過經過上面所說的「折杖法」之後就只有杖脊十三、杖脊十五、杖脊十七、杖脊十八、杖脊二十等等,挨完板子就可以不用再服刑了,當堂直接釋放,非常的具有人文關懷。流刑徒刑本來規定是將犯人流放到遠處服役,本來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等,折杖法比折後,執行刑相應是杖脊十七,配役一年;杖脊十八,配配役一年;杖脊二十,配役三年等。
經過這種折中後,執行犯人就不用再千里迢迢的長途跋涉,只要在就近的牢城中執行完一段時間的苦役就可結束,總的來說也是減輕了犯人的痛苦。
這裡我們簡單的介紹一下什麼是牢城營——它也叫土牢,廂牢等等,屬於「廂軍」的編製,平時需要服苦役和乾重活,但是有戰鬥時候就會統一算作地方廂軍編製。
這點看過《水滸》的朋友們應該也很熟悉,當時武松就是被發配到孟州牢城營,結果施恩照顧他,讓他好吃好喝還四處自由活動,但是看到別的犯人們卻都是大日頭下面幹活兒,武二哥還身在福中不知福的問人家為什麼不避避太陽,絕對是「何不食肉糜」的氣人。
而且這些犯人平時要幹活,上級(小管營施恩)一聲令下的時候也要出去打架(廂軍),也就是蔣門神背後有張團練的軍方支持,否則一般的混混或者流氓哪裡惹得起他們?
而且,其實對這些犯人朝廷都是有補貼的,比如《慶元條法事類》裡面明確記載,「日給每人米二升。」,不過宋朝後期混亂的時候,這筆補貼能不能如數發放到犯人手裡就很值得懷疑了,像是《水滸》中記載的宋徽宗年間,牢城營裡面的犯人不給賄賂都要被折磨,還能指望著每天給他們吃白米飯么?
此外本來這些犯人們每當逢年過節還可以放假的,這點有點像是現代,已經非常有進步意義了,「流囚居作,每旬一日;元日、寒食、冬至,三日。」,不過從上面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出,到了後期顯然也是名存實亡。大辟所謂的大辟其實就是死刑,這也是所有五刑之中的極刑,也是所有刑罰中最有威懾力的手段,畢竟不管哪個朝代,對於農民起義,不孝,大不敬之類的「十惡大罪」都是不赦的,必須要重罰才有威懾。
因此死刑的種類也是最多,最輕的比如用白綾絞死——也就是留個全屍,楊貴妃就是受的這種刑罰,再往上還有斬首,杖殺,最嚴厲的就是凌遲,也就是俗稱的「剮刑」,比如《水滸》中被招安後的宋江生擒的兩位前同行田虎和王慶,都是被押解到東京去「吃了一剮」。
但是相比其餘大部分的朝代,宋朝就算是對死刑犯也都給予一定的關懷,比如最後給飽餐一頓,還給酒喝——比如宋江和戴宗上法場前喝的斷頭酒;比如給犯人申訴的機會——其實蔡九本來是沒打算殺戴宗的,只是中間橫叉了一個通判黃文炳,而且還識破了吳用的調虎離山計,這才判了個當場斬殺,否則是必須要押解到京城處置的。
再比如執行死刑的時間也有許多講究,比如冬至,寒食,立春,立夏,中元等節日不可行刑,皇帝皇后的生日不可行刑,國家的某些忌日不能行刑,此外每日也只有未、申二時,即下午1點到5點可以行刑,過時就只能往後推一日。
這一點《水滸》裡面也有很好的體現,比如當時宋江和戴宗被判了死刑,這位黃孔目就以此為借口拖延了五天——否則那個年代可沒有高鐵,晁蓋他們跑得再快也趕不上了,宋公明哥哥就提前交代在江州了。當案卻是黃孔目,本人與戴宗頗好,卻無緣便救他,只替他叫得苦。當日稟道:「明日是個國家忌日,後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節,皆不可行刑。大後日亦是國家景命。直至五日後,方可施行。」
此外孕婦也不可以執行死刑,必須產子後一百日方可等等,都充分體現了宋朝司法的人文關懷,哪怕是死刑犯都一視同仁。紅塵君說經過上面對「笞杖徒流大辟」五刑之中的一些細節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宋朝司法在封建王朝是是少有的親民和人文,和以「嚴刑酷法」著稱的如秦朝明朝等朝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非常的具有進步意義。
只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宋朝畢竟也是統治者以「家天下」為宗旨的封建王朝,具有許多它無法避免的局限性,比如說到了宋朝後期,這些本來具有人文關懷的細節也都被那些個貪官污吏們上下聯手給弄壞了,反而變成了他們的生財之道。
這些我們都通過《水滸傳》的一些實例給予了解釋,相信大家也都有所理解了,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些方面在當時還是具有很大正面意義的。
參考文獻:
《宋史》
《水滸傳》
《慶元條法事類》
淺談北宋的司法制度中,對犯人都有哪些人文關懷
《宋史》:(太宗曰)「庶政之中,獄訟為切」
歷朝歷代的司法制度之中,宋法應該是其巔峰,它在唐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不少補充和改進,比如提出了「鞠讞司法」和「翻異別勘」等至今仍在沿用的制度。
而且宋法的特點不僅是嚴謹,細膩甚至達到了瑣碎的地步,而且其人文關懷也是非常突出的,而這和其初期的統治者極度的重視法律是分不開的,比如最上面的那句話就是宋太宗趙光義提出的,要求朝廷官員們一定要把「司法和牢獄」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
正是因為宋太祖和宋太宗等統治者,從立國之初就對司法極為看重,甚至多次親錄——也就是親自介入司法流程,比如說最早的時候宋太宗對於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都會親自庭審,而且每五日就要一「錄」,直到後面實在是太忙碌了才改為十日一「錄」。
上有所好,下必有所應,再加上宋朝又是極為重視士大夫讀書人,導致整個朝代都不乏優秀開明的官員,因此也對宋法的制定和執行客觀上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我們今次不從宏觀大面,而是從幾個小的細節上來介紹一下宋法的人文關懷,畢竟有時候某種東西的好壞,往往從細節上更能夠得以體現。
宋朝的刑罰和隋唐一樣,基本上還是按照「笞杖徒流大辟」五刑來劃分的,此外還有一些輔助的刑罰,我們就由犯罪程度低到高逐一來看看。
笞杖和杖刑
苔刑指的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微刑罰,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苔十、苔二十、苔三十、苔四十、苔五十。
而杖刑指的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和前者的區別是用來執刑的「刑具」輕重大小不同。
而且宋太祖開創了一種「折杖法」,就是把其餘的懲罰都折算成「杖刑」,這樣一方面方便執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犯人被折磨的時間。
而笞杖的五等折算下來就是杖臀七、杖臀七、杖臀八、杖臀八、杖臀十,這板子雖然比笞杖的重了些,長了些,但也是「長痛不如短痛」了,總的來說還是一種寬鬆。
此外請注意一個細節,那就是宋法中對於杖刑的執行有著不少限制,比如說煩人有病或者有傷的時候,必須要等病癒或者傷好了之後才能行刑。
這點看過《水滸》的朋友們應該都不陌生,不管是宋江,林沖還是武松,被發配到牢城營之後都要先給差撥和管營一筆不菲的賄賂,否則就要打「太祖當年規定」的一百殺威棒——也就是杖刑,但你若是給了錢的話,他們就會讓你找個理由,要麼生病要麼受傷,這事兒就這麼混過去了。
可見再好的關懷也要嚴格的執行才可以,太祖留下來的仁厚法度,在徽宗年間已經被下面的貪官污吏們給徹底玩兒壞了,也難怪北宋滅亡在他手裡(欽宗更多只是背鍋)。
徒刑
徒刑就類似如今的「有期徒刑」,就是要把犯人關押在一些苦勞的地方做苦役,一般分為五個級別,由短到長分別是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不過經過上面所說的「折杖法」之後就只有杖脊十三、杖脊十五、杖脊十七、杖脊十八、杖脊二十等等,挨完板子就可以不用再服刑了,當堂直接釋放,非常的具有人文關懷。
流刑
徒刑本來規定是將犯人流放到遠處服役,本來分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等,折杖法比折後,執行刑相應是杖脊十七,配役一年;杖脊十八,配配役一年;杖脊二十,配役三年等。
經過這種折中後,執行犯人就不用再千里迢迢的長途跋涉,只要在就近的牢城中執行完一段時間的苦役就可結束,總的來說也是減輕了犯人的痛苦。
這裡我們簡單的介紹一下什麼是牢城營——它也叫土牢,廂牢等等,屬於「廂軍」的編製,平時需要服苦役和乾重活,但是有戰鬥時候就會統一算作地方廂軍編製。
這點看過《水滸》的朋友們應該也很熟悉,當時武松就是被發配到孟州牢城營,結果施恩照顧他,讓他好吃好喝還四處自由活動,但是看到別的犯人們卻都是大日頭下面幹活兒,武二哥還身在福中不知福的問人家為什麼不避避太陽,絕對是「何不食肉糜」的氣人。
而且這些犯人平時要幹活,上級(小管營施恩)一聲令下的時候也要出去打架(廂軍),也就是蔣門神背後有張團練的軍方支持,否則一般的混混或者流氓哪裡惹得起他們?
而且,其實對這些犯人朝廷都是有補貼的,比如《慶元條法事類》裡面明確記載,「日給每人米二升。」,不過宋朝後期混亂的時候,這筆補貼能不能如數發放到犯人手裡就很值得懷疑了,像是《水滸》中記載的宋徽宗年間,牢城營裡面的犯人不給賄賂都要被折磨,還能指望著每天給他們吃白米飯么?
此外本來這些犯人們每當逢年過節還可以放假的,這點有點像是現代,已經非常有進步意義了,「流囚居作,每旬一日;元日、寒食、冬至,三日。」,不過從上面的案例我們也能看出,到了後期顯然也是名存實亡。
大辟
所謂的大辟其實就是死刑,這也是所有五刑之中的極刑,也是所有刑罰中最有威懾力的手段,畢竟不管哪個朝代,對於農民起義,不孝,大不敬之類的「十惡大罪」都是不赦的,必須要重罰才有威懾。
因此死刑的種類也是最多,最輕的比如用白綾絞死——也就是留個全屍,楊貴妃就是受的這種刑罰,再往上還有斬首,杖殺,最嚴厲的就是凌遲,也就是俗稱的「剮刑」,比如《水滸》中被招安後的宋江生擒的兩位前同行田虎和王慶,都是被押解到東京去「吃了一剮」。
但是相比其餘大部分的朝代,宋朝就算是對死刑犯也都給予一定的關懷,比如最後給飽餐一頓,還給酒喝——比如宋江和戴宗上法場前喝的斷頭酒;比如給犯人申訴的機會——其實蔡九本來是沒打算殺戴宗的,只是中間橫叉了一個通判黃文炳,而且還識破了吳用的調虎離山計,這才判了個當場斬殺,否則是必須要押解到京城處置的。
再比如執行死刑的時間也有許多講究,比如冬至,寒食,立春,立夏,中元等節日不可行刑,皇帝皇后的生日不可行刑,國家的某些忌日不能行刑,此外每日也只有未、申二時,即下午1點到5點可以行刑,過時就只能往後推一日。
這一點《水滸》裡面也有很好的體現,比如當時宋江和戴宗被判了死刑,這位黃孔目就以此為借口拖延了五天——否則那個年代可沒有高鐵,晁蓋他們跑得再快也趕不上了,宋公明哥哥就提前交代在江州了。
當案卻是黃孔目,本人與戴宗頗好,卻無緣便救他,只替他叫得苦。當日稟道:「明日是個國家忌日,後日又是七月十五日中元之節,皆不可行刑。大後日亦是國家景命。直至五日後,方可施行。」
此外孕婦也不可以執行死刑,必須產子後一百日方可等等,都充分體現了宋朝司法的人文關懷,哪怕是死刑犯都一視同仁。
紅塵君說
經過上面對「笞杖徒流大辟」五刑之中的一些細節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宋朝司法在封建王朝是是少有的親民和人文,和以「嚴刑酷法」著稱的如秦朝明朝等朝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非常的具有進步意義。
只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宋朝畢竟也是統治者以「家天下」為宗旨的封建王朝,具有許多它無法避免的局限性,比如說到了宋朝後期,這些本來具有人文關懷的細節也都被那些個貪官污吏們上下聯手給弄壞了,反而變成了他們的生財之道。
這些我們都通過《水滸傳》的一些實例給予了解釋,相信大家也都有所理解了,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些方面在當時還是具有很大正面意義的。
參考文獻:
《宋史》
《水滸傳》
《慶元條法事類》